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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圍網公會組織章程

97.7.14.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97.7.22.內授社字第0970011837號函通過

101.7.25.101.7.25.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101.8.28.內授中社字第1015934526號函通過

內政部103.6.4.內授中社字第1035036564號函通過

內政部105.7.26.台內團字第1050055218號函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條 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DEEP SEA TUNA PURSE SEINERS BOAT-OWNERS AND EXPORTERS ASSOCIATION,簡稱為TAIWAN TUNA PURSE SEINERS ASSOCIATION, T.T.P.S.A.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經濟發展,策劃與拓展遠洋鰹鮪圍網漁獲魚類輸出業務之改良,發展及謀求會員之共同利益為宗旨。

條 本會為法人。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漁港中一路二號二樓202室;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國內鰹 漁業之發展,以及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二、推展國際鰹 漁業之發展、聯繫、合作事項,以增進收益。

    三、關於鰹 漁獲魚類國內外市場之調查、統計、策劃暨有關產銷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會員輸出鰹鮪魚之衛生評鑑、及其他之發證與協助公證事項。

    五、本會得因必要收買會員產品自行輸出,調節市場供需效果及協助供應油料、各項補給品。

    六、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協助申辦入漁各國漁場之執照。

    七、協助會員解決困難、糾紛暨輸出爭議之調解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暨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九、協助會員拓展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鰹鮪市商情事項。

    十、外籍船員聘任仲介事項之協助辦理。

    十一、關於政府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興辦前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事業時,應擬訂計畫書,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條 凡在本區域內登記經營遠洋鰹鮪圍網漁船之公司,其漁獲以輸出交付罐頭加工或鰹節加工用途者,或經營輸出鰹鮪之貿易公司,不論公營、民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條 一、本會每一漁業公司所屬每艘漁船得派二人為會員代表,或貿易公司為單位加入為會員者得派二人為會員代表;每一漁業公司所派之會員代表至多不得超過七人。他會會員或相關國內外事業團體認同本會者得加入為贊助會員。

     二、贊助會員不得指派會員代表。

     三、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條 漁業及貿易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登記表二份、會員會籍登記卡三份、會員漁船資料表每人三份、公司執照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兩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將上開表件登入列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會員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 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議決,通知原推派會員予以撤換之。

第十六條 同業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七條 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會員欠繳會費之原籍船以後重新入會時,應結清欠繳會費,始准入會。

第十八條 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輪流召集之;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廿 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以所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第廿一條 理事會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另監事會由三位監事中選出常務監事一人。

第廿二條 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三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侯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七條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八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功能性委員會,委員人選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組織簡則送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九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及業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辭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撤銷。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卅一條 本會理事會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審訂會務、業務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其他應辦事項。

第卅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六、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犯章程或營私舞弊,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ㄧ以上之簽署,向公會提出,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五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在此限。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卅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卅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興辦第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事業。

     三、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四、理監事之解職。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第卅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第四十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分下列六種:

     一、入會費:新台幣柒萬元,以每船為單位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甲、以漁船每船為單位加入為會員者以每單位每年新台幣貳拾萬元收取作常年會費,一次繳交;乙、以貿易公司為單位加入為會員者每年以每單位新台幣貳拾萬元收取作常年會費,一次繳交。

     三、贊助會員常年費:新台幣壹拾萬元。

     四、事業費:依照會員大會決議繳納之。

     五、特別捐款:依照會員大會決議繳納之。

     六、基金孳息。

     七、委託收益。

     前條第六款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三條 本會若興辦事業時,其事業費之分擔,每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興辦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表,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提請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及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九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五十條 本會若因故解散,應予清算其各項資產與財產包括其剩餘之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予歸屬於重行組織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三條 本會贊助會員除列席本會各項會議互通交流訊息之外,並無參與本會其它會務及業務之實權,且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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