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1~12/15進港之漁船,應填具前述返港通報單
漁業署通知,112/11/1~12/15進港之漁船,應填具前述返港通報單,並於預定進港前三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予漁業署FMC,若未收到漁業署回覆即未安排進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