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
函轉農業部有關「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以農授漁字第1121338450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公告稿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各1份,詳如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