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業經漁業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農授漁字第1121338858號公告修正,
函轉農業部有關「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業經漁業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農授漁字第1121338858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公告稿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各1份,詳如附件。